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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教发〔2015〕3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教育科研基地校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杨家杖子开发区教育办、东戴河新区教卫局,局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教育科研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葫芦岛市教育科研基地校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教育局 葫芦岛市教育科学规划
领导小组
2015年1月20日
葫芦岛市教育科研基地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发挥教育科研先进学校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促进我市教育科研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葫芦岛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创建葫芦岛市教育科研基地校(以下简称基地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校是指在我市坚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成绩显著,并在我市教育科研方面具有先导性、试验性和示范性的高(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幼等学校(园),是市教育科研部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实验点。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三条 基地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
2.主要领导和广大教师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意识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3.教育科研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有专职教育科研管理人员或专人管理,有相当的研究力量,有科研经费,能为教育科研提供必要的保障;
4.有一定的教育科研基础,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五年以上,具有中长期的教育科研发展规划,曾经完成或正在承担市级以上的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教育科研成果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平。同时具备以下3条中的2条:(1)机构主要成员主持并完成不少于2项市级(含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机构主要成员获得过不少于2项市级(含市级)以上教育科学成果奖。(3)机构主要成员出版过教育学术著作或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3篇的学术论文;
5.拥有特色研究领域,并得到市以上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肯定;拥有研究主导课题且内容符合我国教育改革方向和教育科研发展方向,符合本地区、本学校的教育发展实际;能够独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市教育行政和教育科研部门交予的重点课题的研究任务;
6.接受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基地校的管理并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凡拟申报教育科研基地的学校,需提交如下材料:教育科研基地校申请书;已经完成或正在承担的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证明材料;反映本单位教育科研水平的典型材料;本单位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须由学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并报请所在县(市、区)科研室批准后,统一报送市规划办,市直学校直接报送市规划办。
第五条 教育科研基地校的审批:
1.市规划办组织有关人员对送达的申报材料予以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2.经批准确定的教育科研基地校,由市规划办命名为“葫芦岛市教育科研基地校”并挂牌,有效期五年;
第六条 教育科研基地校原则上每五年申报并审批一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被命名为教育科研基地校的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获得在教育科研选题、课题立项、研究方案设计、课题研究过程、结题评审的指导和帮助;
2.优先获得对教育科研人员的培训;
3.优先获得教育科研信息资料;
4.优先享有宣传展示交流的机会;
5.优先推荐科研型校长、科研带头人和科研型教师。
6.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的子课题研究;
7.优先获得对教育科研成果总结、推广的指导和帮助;
8.科研论文和科研成果报告经专家修改后推荐至市级以上期刊发表。优先享有教育专家的教育科研咨询;
9.推荐参加省级教育科研基地校评选工作。
第八条 被命名为教育科研基地校的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教育科研领导,设置专门的教育科研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教育科研管理和奖励制度,落实教育科研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为教师提供从事教育科研的时间、地点、设备设施、教材、资料等;
2.接受并按要求完成市规划办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深入开展主导课题研究,在实验周期内要取得质量较高、有一定推广价值的研究与实验成果。及时向市规划办提供有关研究资料;
3.确保教育科研管理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得无故中断教育科研。如更换教育科研管理人员,应及时报知市、县(市、区)规划办,并继续抓好教育科研工作,加强教育科研的管理;
4.培养教育科研骨干,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示范、辐射作用,主动帮扶教育科研薄弱学校。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办负责基地校教育科研、教改实验的管理、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 县(市、区)规划办协助市规划办开展基地校教育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校定期向市规划办通报学校的教育科研情况,每年提交一份教育科研基地校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市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基地校的教育科研工作进行调研、指导,了解学校的教育科研现状,总结成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基地校进一步建设与发展的对策,组织基地校进行经验、信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对基地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市规划办会同县(市、区)规划办不定期(原则上每五年两次)对基地校的教育科研成果、教改实验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凡达到预期目标,由市规划办重新命名为“葫芦岛市教育科研基地校”,对长期未按计划开展教育科研实验活动或不能为教育科研实验的开展提供条件者,将对其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教育科研基地校称号。
第五章 推广与评奖
第十四条 市规划办将不定期召开全市教育科研基地校教育科研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普及与推广。
第十五条 市规划办将在葫芦岛教育网站开设“教育科研基地校”栏目,及时交流、发表基地校教科研动态和理论文章,为基地校提供理论与实践服务。
第十六条 按考核评价结果,市规划办定期举办基地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葫芦岛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
葫芦岛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文 2015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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